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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来自分类:政策法规
2019-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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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农化网中文网报道: 近日,盐城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盐城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原文如下: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方案的通知》(苏办〔2019〕96号)、《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安监规〔2018〕1号,以下简称《省实施细则》)、《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安监〔2018〕32号)等工作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的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新建建设项目,主要指新建、迁建企业的建设项目,或现有企业原址重建或在原厂区内建设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建设项目。
 
改建建设项目,主要指现有企业为更新技术、工艺和变更危险化学品品种等,对在役的主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进行改造的建设项目。
 
扩建建设项目,主要指现有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在原址建设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相同,且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建设项目。
 
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是指穿越厂区外公共区域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和陆上石油天然气(城镇燃气除外)长输管道。
 
下列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一)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储存的;
 
(二)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的; 
 
(三)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的; 
 
(四)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
 
(五)未列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
 
第三条  建设项目所在企业(以下简称建设单位)要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应选择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等的技术服务单位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建设施工,认真制定和审查试生产(使用)方案,检查确认试生产(使用)条件,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保证建设项目工艺技术可靠、安全设施齐全有效、自动化控制水平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建设单位应依据建设项目核准、备案文件,与安全评价和设计单位确定安全条件评价、设计范围,不得拆分。应向安全条件评价单位、设计单位详实提供建设项目选址、周边环境、工艺技术来源、工艺技术流程和说明、主要装置(设备)和设施、配套和辅助工程(设施)等资料,组织技术力量全过程参与安全条件评价、安全设施设计、HAZOP分析,审核安全条件评价报告和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涉及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的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7〕1号)要求开展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提供给安全条件评价和设计单位。
 
建设项目主要工艺技术属于国内首次使用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对工艺技术进行安全可靠性论证,作为安全条件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的依据,并作为安全条件审查申请的附件资料。
 
建设单位应加强建设项目变更管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等变更的,在变更前应开展风险评估、制定变更方案、履行变更手续。
 
建设单位应依据《实施细则》,向市、县应急管理部门提交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评价、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对其工作成果负责。
 
第四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建设项目应根据《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由相应的应急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安全审查,未通过安全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未经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不得投入正式生产(使用)。
 
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其内容和规模应当与由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一致。同期建设的项目,不得将建设项目分拆后分别申请安全审查。
 
第五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应急管理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分级负责。
 
根据《省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盐城市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应急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由应急管理部和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审查以外的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不包括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剧毒化学品的、跨设区市的建设项目;并根据《省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组织实施省应急管理厅委托的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市应急局将适用适当简化安全审查程序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见附件1),委托给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包括市开发区安环局、盐南高新区安环办,下同)实施安全审查,但不包括其中涉及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以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

……
 

 
完整文档请点击下载:危化品项目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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