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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陶氏化学与杜邦合并案

来自分类:政策法规
2017-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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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界农化网中文网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收到陶氏化学公司(The Dow Chemical Company,以下简称陶氏)与杜邦公司(E.I. Du Pont De Nemours And Company,以下简称杜邦)合并案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经审查,商务部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此项经营者集中。编者将涉及农化部分整理如下:
 
陶氏和杜邦在谷物选择性除草剂、水稻选择性除草剂、蔬菜杀虫剂、果树杀虫剂、水稻杀虫剂、棉花杀虫剂、蔬菜杀菌剂、果树杀菌剂、马铃薯杀菌剂等9个商品市场上存在横向重叠。
 
竞争分析
 
(一)交易在水稻选择性除草剂市场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全球农化市场集中度较高,先正达、拜耳、巴斯夫、陶氏、孟山都和杜邦6家公司占据77%市场份额。上述企业拥有较强研发实力、丰富产品储备和专利成果、雄厚资金实力,形成研发-农药专利-市场产品-丰厚利润的良性业务模式,为“创制型农药企业”,其余企业可分为有一定开发能力、主要从事仿制药生产和开发的“仿制药为主的农药企业”和为数众多的购买活性成分生产制剂或为以上两类企业代工的“农药制剂企业”,后两类企业很难与第一类企业竞争。
 
1.交易可能进一步增强双方在水稻选择性除草剂市场的控制力。
 
交易前,陶氏在中国水稻选择性除草剂市场长期稳居首位,第2-7名竞争者合计份额不足其50%。陶氏2005年推出的水稻选择性除草剂产品五氟磺草胺一直是中国水稻选择性除草剂市场销量最大的产品。陶氏水稻选择性除草剂产品在相关市场的可替代程度不高,利润率远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杜邦是中国水稻选择性除草剂市场重要的创制型企业,拥有在境外上市并可能进入中国市场的优势产品,其进入VQ阶段(开发阶段而非早期发现阶段)的某产品是30多年来第一种新作用机理产品,一旦上市,将对相关市场产生较为重大的影响。杜邦水稻选择性除草剂产品在相关市场的可替代程度亦较有限,利润率也大幅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交易完成后,交易双方在中国水稻选择性除草剂市场份额接近40%,市场力量和研发能力得到整合,市场控制力得到进一步增强。
  
2.水稻选择性除草剂市场短期内较难出现新的有效竞争者。资金、技术和研发能力是水稻选择性除草剂市场竞争的决定因素。由于新活性成分筛选成功率日益下降、研发成本日益增加、专利保护期被缩短、环保标准要求越来越高,近年来新产品上市难度不断加大、周期不断延长。受制于以上因素,近年来,市场前7位经营者排名比较稳定,未出现新的有效竞争者。因此,相关市场短期较难出现实力相当的新进入者及时进入市场,并对集中后的双方形成充分的竞争压力。
  
3.交易可能对水稻选择性除草剂市场技术进步产生负面影响。交易前,陶氏和杜邦分别为水稻选择性除草剂市场重要的创新力量,各自在研发领域展开竞争,研发投入较大、创新能力较强、产品储备丰富,交易将消除双方展开竞争的基础。交易后,交易双方可能减少进行技术研发的动力、减少目前平行创新领域(具有相同靶向产品)的投入、延缓新产品上市速度,可能对该商品市场技术进步产生不利影响。
  
4.交易可能损害下游经销商利益。水稻选择性除草剂经销商在产品定价、推广投入、技术服务等方面对生产商较为依赖,处于相对弱势的谈判地位。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经销商将对农药质量(包括安全性)承担负责,因此,下游经销商对生产商依赖度进一步增强,更愿意代理有较高知名度跨国企业的产品。交易完成后,陶氏和杜邦在水稻选择性除草剂销售领域的竞争将被消除,由于合并前陶氏和杜邦在中国主要省份的经销商并不重合,双方原有经销商可能被整合或被淘汰,谈判地位被进一步弱化,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二)交易在水稻杀虫剂市场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1.交易可能进一步增强双方在水稻杀虫剂市场的控制力。
  
2011-2015年,杜邦稳居中国水稻杀虫剂市场第1位,份额通常为排名第2位竞争者的近两倍。杜邦的水稻杀虫剂产品氯虫苯甲酰胺全球单产品销售额过10亿美元,上市10余年来仍维持远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超高利润率,拥有较强实力。陶氏在中国水稻杀虫剂市场拥有较强创制能力,其活性成分的推出速度和产品储备明显优于其他竞争者,市场潜力较大。陶氏已上市的水稻杀虫剂产品氟啶虫胺腈对杀灭中国水稻最主要的虫害之一的水稻飞虱效果尤为明显,国内暂无其他产品在效果上能与之抗衡。杜邦针对水稻飞虱类害虫研制的三氟苯嘧啶已在中国获得登记,即将上市。实验结果表明,该药物“高效、快速、用量低、对环境友好”。交易后,交易双方集中了陶氏和杜邦的市场力量和研发能力,尤其是在水稻飞虱防治上同时拥有氟啶虫胺腈+三氟苯嘧啶的产品组合,已有的领先地位得到进一步巩固,对该相关市场的控制力得到进一步增强。
  
2.水稻杀虫剂市场短期内较难出现新的有效竞争者。如前所述,由于新活性成分筛选成功率日益下降、研发成本日益增加、专利保护期被缩短、环保标准要求越来越高等原因,2011-2015年中国水稻杀虫剂市场前7位竞争者基本稳定,较少出现有实力的新进入者。因此,中国水稻杀虫剂市场短期内较难出现实力相当的新进入者及时进入市场,并形成充分的竞争压力。
  
3.交易可能对水稻杀虫剂市场技术进步产生负面影响。与水稻选择性除草剂市场一样,交易前陶氏和杜邦分别为水稻杀虫剂市场重要的创新力量,在研发领域展开竞争,研发投入大,产品储备丰富。交易后,交易双方可能减少进行技术研发的动力、减少目前平行创新领域的投入、延缓新产品上市速度,可能对该商品市场技术进步产生不利影响。
  
4.交易可能损害下游经销商的利益。经销商通常同时经营水稻杀虫剂和水稻选择性除草剂产品,与水稻选择性除草剂一样,交易完成后,随着陶氏和杜邦在水稻杀虫剂销售领域的整合,双方原有经销商可能被整合或被淘汰,谈判地位被进一步弱化,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审查决定
 
鉴于此项经营者集中对中国水稻选择性除草剂市场、水稻杀虫剂市场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根据申报方向商务部提交的限制性条件建议最终稿,商务部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此项集中,要求陶氏和杜邦履行如下义务:
  
(一)剥离杜邦用于水稻选择性除草剂活性成分甲磺隆、四唑嘧磺隆和仅包含上述活性成分的制剂及所有相关产品登记和等待中的产品登记;剥离内容包括所有相关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及员工;剥离杜邦水稻选择性除草剂研发产品[研发产品A]和[研发产品B];剥离杜邦与水稻选择性除草剂相关的全球科技部门和地区性开发部门。
  
(二)剥离杜邦用于水稻杀虫剂的活性成分溴氰虫酰胺、氯虫苯甲酰胺、茚虫威和仅包含上述活性成分的制剂及所有相关产品登记和等待中的产品登记;剥离内容包括所有相关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及员工;剥离杜邦与水稻杀虫剂相关的全球科技部门和地区性开发部门。
  
(三)在本交易交割后5年内以合理价格(即不高于过去12个月平均价格)在非排他性的基础上向有意愿、并遵守所有财务义务及中国法律法规(包括《农药管理条例》)的第三方中国公司供应苄嘧磺隆、苄嘧磺隆+唑草酮、吡嘧磺隆混合活性成分/活性成分和杜邦在中国现有的仅包含以上混合活性成分/活性成分的制剂。
  
(四)为专门控制水稻飞虱之目的,在本交易交割后5年内以合理价格(即不高于过去12个月平均价格)在非排他性的基础上向有意愿、并遵守所有财务义务及中国法律法规(包括《农药管理条例》)的第三方中国公司供应陶氏的特福力(氟啶虫胺腈)或陶氏在中国销售的其他仅包含氟啶虫胺腈的制剂。
  
(五)在本交易交割后5年内不得要求中国经销商在中国排他性地销售苄嘧磺隆+唑草酮、吡嘧磺隆、苄嘧磺隆、五氟磺草胺、氰氟草酯、五氟磺草胺+氰氟草酯、五氟磺草胺+丁草胺,以及交易双方在中国现有的所有仅含有以上7种混合活性成分/活性成分的制剂;不得要求中国经销商在中国排他性地销售氟啶虫胺腈或陶氏在中国现有的包含氟啶虫胺腈的制剂(即特福力)和爱本(氟啶虫胺腈+毒死蜱)。
 
商务部公告全文可点击以下链接查看:
 
 

整理自商务部公告,转载请注明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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